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必須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站在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度謀劃發展”,強調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提出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濕地休養生息。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定不移把保護擺在第一位,盡最大努力保持濕地生態和水環境。濕地作為水陸相互作用形成的獨特生態系統,發揮著重要的價值作用。推進濕地保護事業高質量發展不僅是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更是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的重要途徑。
濕地是水陸生態系統的過渡帶、水陸相互作用的自然綜合體,與森林、海洋并稱為全球三大生態系統,是地球表層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最具生產力的生態系統,濕地儲存著陸地生物圈35%的碳,養育著地球40%的物種,并為人類提供90%以上的可利用淡水。濕地在涵養水源、蓄水防洪、調節氣候、維持碳循環、保護生物多樣性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生態服務功能,與人類生產生活以及社會發展緊密相關。
中國是世界上濕地類型最齊全、數量最豐富的國家之一,目前我國濕地面積達5635萬公頃,位居亞洲第一、世界第四。近年來,我國高度重視濕地保護,退耕還濕、退耕還湖、建立自然保護區等一系列強有力的措施相繼出臺,為濕地保護筑起了一道堅實的防線。我國自2022年6月開始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進一步為加強濕地保護和修復提供了法律遵循和法治保障。在推動濕地保護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面對資源開發、農業經營短期利益與生態保護間潛在的矛盾沖突。充分認識濕地生態系統的作用,尤其是對于資源保護利用、農業可持續發展所提供的長期價值,將有助于進一步開展與濕地保護相關的各項工作。
近些年,受氣候變化等因素影響,我國極端強降水和大范圍極端高溫事件顯著增多,持續時間增長,洪澇、干旱、龍卷風等氣象災害多發。農業作為氣候高敏感產業,易受氣候變化和氣象災害的影響而造成生產損失,進而影響農民增收,并對我國糧食安全構成挑戰。濕地一方面具有天然“儲水”與“吐水”的轉換功能,可以發揮抵御風暴、緩沖干旱、減輕洪澇、補充地下水等作用,另一方面具有“吸熱”與“放熱”的調節功能,能夠緩解局部極端高溫。因此保護與農業生產區域毗鄰的濕地將有助于減少氣候變化和氣象災害為農戶帶來的損失,改善農業生產,增強農戶生計韌性,保障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同時,在我國雙碳目標的背景下,實現糧食安全和碳減排的農業綠色發展至關重要。此外,濕地還具備強大的生態免疫系統,能夠降解、轉化工業、農業生產活動產生的污染物。濕地不僅可以通過水流調節促進農藥、生活污水、工業排放物等有害物和雜質的沉淀和清除,其豐富的濕地植物(如蘆葦、水湖蓮等)和微生物同時能有效吸收有毒物質、沉淀雜質,消除污染、凈化水質。濕地同時為地下蓄水層提供補充水源,在多雨的季節吸收和儲存多余的降水,通過濕地植物涵養水源;在干旱季節,濕地釋放儲存的水,減輕干旱災害,并最大限度地減少水資源短缺,保障人類生產生活用水的供應。濕地提升水質、涵養水源的功能對于提升周邊農業生產活動的可持續性尤其重要。
濕地作為兼具豐富陸生和水生動植物資源的環境,形成了其他任何單一生態系統都無法比擬的天然基因庫和獨特的生物環境。濕地特殊的水文、土壤和氣候提供了復雜且完備的動植物群落。一方面,它維持和調節生物多樣性的動態平衡,產生難以替代的生態價值;另一方面,它通過提供物質基礎,促進農業產業的多樣化發展。豐富的生物多樣性不僅是哺育人類生命的“儲備庫”,還提供了豐富的食品、藥品和工業原料,并且促進了濕地農業、生態旅游等新興特色產業的發展,使濕地成為鄉村振興強有力的助推器。引導農民參與到濕地保護建設中,開展生態種植、生態養殖、生態旅游,能夠有效拓寬增收致富的渠道。
加強濕地保護,要創新濕地管理機制,筑牢保護屏障。一是要建設多層級濕地監管體系。在區域范圍內建立河湖等濕地的市、縣、鄉、村四級河湖長體系,通過開展巡河、暗訪和群防群治等措施,建立起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道管理保護體制和良性運行機制。二是要建立信息化管理和共享機制。應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探索建設數字濕地,提升數字管理、保護、治理水平,建立信息互通渠道,推動管理信息實時共享。三是要增強法治力量推動濕地保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保護優先、嚴格管理、系統治理、科學修復、合理利用”的原則,推動形成管理、執法、服務“三位一體”執法格局。
濕地保護同時要兼顧推動農民生計轉型,促進區域可持續發展。第一,對濕地保護造成減少農戶耕種面積的情況,應積極通過土壤改良、污染控制等措施提高耕地質量,積極推動農業技術培訓,綜合性提升、補償農民收益。第二,要推動集約化發展,促進農業轉型。濕地保護區內生態環境脆弱,同時受濕地保護政策影響,農業發展受限。因此應積極推廣經濟林木種植,并結合地理條件發展生態養殖業、生態旅游、直播帶貨等特色產業,促進生計策略的多元化發展,推動當地產業發展綜合化和綠色化,減輕因自然條件變化以及生態保護要求所帶來的短期直接經濟損失。
在濕地保護管理機制設計與農業農村可持續發展相互協調的過程中,應尤其關注濕地保護在空間分布上的科學性、合理性與有效性。濕地在防洪減災、生態凈化、水源涵養、生物多樣性提供等方面所發揮的作用通常局限于一定空間,當濕地與潛在受益群體相毗鄰時,濕地的生態效應將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與體現。因此,濕地保護不必盲目追求濕地總量的多少,而應特別關注濕地與生產生活環境在空間上的有機融合,優化濕地的空間分布,進而在最大程度上彰顯濕地的生態價值。在開展濕地“占補平衡”指標交易時,需充分考慮到濕地在不同空間中所發揮實際生態效益的潛在差別,通過科學手段因時因地開展濕地的生態價值評估,在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的同時,充分保證濕地的總體生態價值不下降。
作者:崔瀟濛、朱睿頔(暨南大學鄉村振興研究院)